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会单位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,个人会员可不交纳会费。会费标准为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每年3000元;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;接受常务理事、理事、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及其他企(事)业单位和海外人士捐赠会费、办公设备等。
会员须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。
第三条会员连续2年不按时、足额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,应予以注销。
单位会员因经济困难,无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,可于当年6月30日前向本会提出免交会费申请,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可保留会员资格1年。申请免交会费最长不得超过两年。
第四条未按期缴纳会费的,暂停享受全部会员权利。
第五条会费开支范围
(一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长会、学术年会、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等支出;
(二)组织开展工程管理科学科研、学术交流、科普宣传、会员活动、网络建设等支出;
(三)编辑出版会刊、学术专著、学术资料和工作简报等支出;
(四)为会员提供服务、会刊、培训等支出;
(五)会员考核奖励支出;
(六)秘书处的办公支出;
(七)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。
会费的使用,应当严格遵循本会的宗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六条本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核算。本会秘书处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当年会费收缴、使用情况进行审计,并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第七条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质询。
第八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24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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